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

教育部組織法4

快速跳轉

本部置主任秘書,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教育部組織法第4條,教育部設置主任秘書一職,職務屬於簡任第十二職等。根據國家文官學院107年2月2日國院人字第1070000751號函,國家文官學院也有設置副研究員職位,其官等職等為薦任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這些職位的設置和官等的劃分都是根據各機關的組織法規以及編制表所明確規定的。擔任這些職位的人員,根據教育人員任用條例和待遇條例,有特定的聘任資格和待遇規定。在具體的甄選、儲訓、遷調和介聘過程中,教育部辦法第13條規定,省(市)及縣(市)主管教育行政機關的人員應該按照辦法的規定進行審查和處理,如果有錯誤,應當進行更正或重新辦理。這些規定的目的是確保教育部組織中的職位設置、人員任用和相關程序的正確運作。

立法沿革 9

(0171208 制定)

教育部置左列各司:   一、總務司。   二、高等教育司。   三、普通教育司。   四、社會教育司。   五、編審處。

(0180914 全文修正)

教育部置左列各司處:   一、總務司。   二、高等教育司。   三、普通教育司。   四、社會教育司。   五、蒙藏教育司。   六、編審處。

(0220414 修正)

教育部置左列各司:   一、總務司。   二、高等教育司。   三、普通教育司。   四、社會教育司。   五、蒙藏教育司。

(0291031 全文修正)

教育部置左列各司處:   一、總務司。   二、高等教育司。   三、中等教育司。   四、國民教育司。   五、社會教育司。   六、蒙藏教育司。

(0321116 全文修正)

教育部置左列各司:   一、高等教育司。   二、中等教育司。   三、國民教育司。   四、社會教育司。   五、蒙藏教育司。   六、總務司。

(0360130 全文修正)

教育部置左列各司處:   一、高等教育司。   二、中等教育司。   三、國民教育司。   四、社會教育司。   五、邊疆教育司。   六、總務司。   七、國際文化教育事業處。

(0570127 全文修正)

教育部設左列各司、處:   一、高等教育司。   二、專科職業教育司。   三、中等教育司。   四、國民教育司。   五、社會教育司。   六、邊疆教育司。   七、總務司。   八、國際文化教育事業處。   九、學生軍訓處。

(0620713 全文修正)

教育部設左列各司、處、室:   一、高等教育司。   二、技術及職業教育司。   三、中等教育司。   四、國民教育司。   五、社會教育司。   六、體育司。   七、邊疆教育司。   八、總務司。   九、國際文化教育事業處。   十、學生軍訓處。   十一、秘書室。

(1010120 全文修正)

本部置主任秘書,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本部幕僚長之職稱及官職等。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0171208 制定)

教育部置左列各司:   一、總務司。   二、高等教育司。   三、普通教育司。   四、社會教育司。   五、編審處。

(0180914 全文修正)

教育部置左列各司處:   一、總務司。   二、高等教育司。   三、普通教育司。   四、社會教育司。   五、蒙藏教育司。   六、編審處。

(0220414 修正)

教育部置左列各司:   一、總務司。   二、高等教育司。   三、普通教育司。   四、社會教育司。   五、蒙藏教育司。

(0291031 全文修正)

教育部置左列各司處:   一、總務司。   二、高等教育司。   三、中等教育司。   四、國民教育司。   五、社會教育司。   六、蒙藏教育司。

(0321116 全文修正)

教育部置左列各司:   一、高等教育司。   二、中等教育司。   三、國民教育司。   四、社會教育司。   五、蒙藏教育司。   六、總務司。

(0360130 全文修正)

教育部置左列各司處:   一、高等教育司。   二、中等教育司。   三、國民教育司。   四、社會教育司。   五、邊疆教育司。   六、總務司。   七、國際文化教育事業處。

(0570127 全文修正)

教育部設左列各司、處:   一、高等教育司。   二、專科職業教育司。   三、中等教育司。   四、國民教育司。   五、社會教育司。   六、邊疆教育司。   七、總務司。   八、國際文化教育事業處。   九、學生軍訓處。

(0620713 全文修正)

教育部設左列各司、處、室:   一、高等教育司。   二、技術及職業教育司。   三、中等教育司。   四、國民教育司。   五、社會教育司。   六、體育司。   七、邊疆教育司。   八、總務司。   九、國際文化教育事業處。   十、學生軍訓處。   十一、秘書室。

(1010120 全文修正)

一、本條新增。   二、本部幕僚長之職稱及官職等。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教育部組織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教育部組織法第 4 條規定:「本部置主任秘書,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教育部組織法第 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教育部組織法第 4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101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