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立歷史博物館組織條例 第 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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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歷史博物館 (以下簡稱本館) ,依社會教育法第十五條規定設立,隸屬教育部;掌理歷史文物及美術品之採集、保管、考訂、展覽、推廣教育及有關業務之研究發展等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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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國立歷史博物館組織條例第1條,國立歷史博物館是依據社會教育法第十五條的規定設立的,並隸屬於教育部。該博物館負責處理歷史文物和美術品的收集、保管、考訂、展覽、推廣教育以及相關業務的研究和發展。這意味著博物館的職責包含了多個方面,例如收集和保管歷史文物和藝術品,並組織相應的展覽和教育活動。同時,博物館也負責進行評估和研究,以確保其業務的持續發展。
- 第十五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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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