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立歷史博物館 (以下簡稱本館) ,依社會教育法第十五條規定設立,隸屬教育部;掌理歷史文物及美術品之採集、保管、考訂、展覽、推廣教育及有關業務之研究發展等事宜。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異動 104.06.10
廢國立歷史博物館組織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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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館設左列各組,分別掌理有關事項:
一、研究組:關於歷史文物美術品之蒐集、研究、考訂及出版事項。
二、展覽組:關於歷史文物美術品之陳列、規劃及展覽維護等事項。
三、典藏組:關於歷史文物美術品之保管、建卡、點驗、修護及典藏事項。
四、推廣教育組:關於歷史文物美術品之教育推廣及國內外交換巡迴展出等事項。
本館設秘書室,掌理研考、印信、文書、出納、庶務、財產保管、營繕工程、警衛安全及其他不屬於各組室事項。
本館置館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至第十三職等或比照專科以上學校校長之資格聘任,綜理館務並指揮監督所屬職員。副館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一職等,必要時得由研究員兼任,襄助館長處理館務。
本館置組主任四人,室主任一人,職務均列薦任第九職等至簡任第十職等;秘書一人,技正一人,職務均列薦任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編輯六人,職務列薦任第七職至等第九職等;專員二人至四人,職務列薦任第七職等至第八職等;組員九人,技士二人至四人,職務均列委任第四職等至第五職等,其中組員三人,技士一人,職務得列薦任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辦事員五人至七人,職務列委任第三職等至第四職等;書記四人至六人,職務列委任第一職等至第三職等。
前項組主任四人之職務,必要時得由研究員或副研究員兼任。
本條例修正施行前僱用之現職雇員一人至三人,其未具公務人員任用資格者,得占用第一項書記職缺繼續其僱用至離職時為止。
本館置研究員二人、副研究員二人、編譯四人、助理研究員六人、助理編輯六人、導覽員二十人至二十四人,均依教育人員任用條例規定聘任。
本館設人事室,置主任一人,職務列薦任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所需工作人員,應就本條例所定員額內派充之。
本館設會計室,置會計主任一人,職務列薦任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依法辦理歲計、會計事項,並兼辦統計事項;所需工作人員,應就本條例所定員額內派充之。
第四條、第五條、第七條及第八條所定列有官等職等人員,其職務所適用之職系,依公務人員任用法第八條之規定,就有關職系選用之。
本館為應學術研究需要,得設各種委員會,聘請學者專家擔任委員;委員均為無給職。
本館辦事細則,由本館擬訂,報請教育部核定之。
本條例自公布日施行。
事實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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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國立歷史博物館組織條例全文共 12 條,最新異動日為 104.06.10,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 本頁為全國法規資料庫公開法規全文之整理呈現,非正式公布文本;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LawPlayer 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