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ro · 學習⚖️ 募資 · 終極解密起訴書到底怎麼寫前資深檢察官陳樂樂律師|偵查佈局 → 起訴書 → 法庭攻防|完整章節解析看課程大綱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異動 104.06.10

國立歷史博物館組織條例

  •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條號直達點條號跳到條文,懸停看白話小標
1開分頁 ›
國立歷史博物館 (以下簡稱本館) ,依社會教育法第十五條規定設立,隸屬教育部;掌理歷史文物及美術品之採集、保管、考訂、展覽、推廣教育及有關業務之研究發展等事宜。
2開分頁 ›
本館設左列各組,分別掌理有關事項: 一、研究組:關於歷史文物美術品之蒐集、研究、考訂及出版事項。 二、展覽組:關於歷史文物美術品之陳列、規劃及展覽維護等事項。 三、典藏組:關於歷史文物美術品之保管、建卡、點驗、修護及典藏事項。 四、推廣教育組:關於歷史文物美術品之教育推廣及國內外交換巡迴展出等事項。
3開分頁 ›
本館設秘書室,掌理研考、印信、文書、出納、庶務、財產保管、營繕工程、警衛安全及其他不屬於各組室事項。
4開分頁 ›
本館置館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至第十三職等或比照專科以上學校校長之資格聘任,綜理館務並指揮監督所屬職員。副館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一職等,必要時得由研究員兼任,襄助館長處理館務。
5開分頁 ›
本館置組主任四人,室主任一人,職務均列薦任第九職等至簡任第十職等;秘書一人,技正一人,職務均列薦任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編輯六人,職務列薦任第七職至等第九職等;專員二人至四人,職務列薦任第七職等至第八職等;組員九人,技士二人至四人,職務均列委任第四職等至第五職等,其中組員三人,技士一人,職務得列薦任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辦事員五人至七人,職務列委任第三職等至第四職等;書記四人至六人,職務列委任第一職等至第三職等。 前項組主任四人之職務,必要時得由研究員或副研究員兼任。 本條例修正施行前僱用之現職雇員一人至三人,其未具公務人員任用資格者,得占用第一項書記職缺繼續其僱用至離職時為止。
6開分頁 ›
本館置研究員二人、副研究員二人、編譯四人、助理研究員六人、助理編輯六人、導覽員二十人至二十四人,均依教育人員任用條例規定聘任。
7開分頁 ›
本館設人事室,置主任一人,職務列薦任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所需工作人員,應就本條例所定員額內派充之。
8開分頁 ›
本館設會計室,置會計主任一人,職務列薦任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依法辦理歲計、會計事項,並兼辦統計事項;所需工作人員,應就本條例所定員額內派充之。
10開分頁 ›
本館為應學術研究需要,得設各種委員會,聘請學者專家擔任委員;委員均為無給職。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國立歷史博物館組織條例全文共 12 條,最新異動日為 104.06.10,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本頁為全國法規資料庫公開法規全文之整理呈現,非正式公布文本;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LawPlayer 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