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立歷史博物館組織條例 第 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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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館設秘書室,掌理研考、印信、文書、出納、庶務、財產保管、營繕工程、警衛安全及其他不屬於各組室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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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國立歷史博物館組織條例第3條,規定國立歷史博物館設有秘書室,負責處理研究考察、印信管理、文書處理、出納業務、庶務事項、財產保管、營繕工程、警衛安全及其他不屬於各組室事項。該條所規定的事項包括了博物館的行政事務、財務管理、營建工程、安全警衛等方面。此外,根據參考資料中的國立歷史博物館組織規程,秘書室的主要職掌還包括了博物館的文件管理、財產管理、出納業務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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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