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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歷史博物館組織條例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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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館設秘書室,掌理研考、印信、文書、出納、庶務、財產保管、營繕工程、警衛安全及其他不屬於各組室事項。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國立歷史博物館組織條例第3條,規定國立歷史博物館設有秘書室,負責處理研究考察、印信管理、文書處理、出納業務、庶務事項、財產保管、營繕工程、警衛安全及其他不屬於各組室事項。該條所規定的事項包括了博物館的行政事務、財務管理、營建工程、安全警衛等方面。此外,根據參考資料中的國立歷史博物館組織規程,秘書室的主要職掌還包括了博物館的文件管理、財產管理、出納業務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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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歷史博物館組織條例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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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國立歷史博物館組織條例第 3 條規定:「本館設秘書室,掌理研考、印信、文書、出納、庶務、財產保管、營繕工程、警衛安全及其他不屬於各組室事…」(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國立歷史博物館組織條例第 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