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立歷史博物館組織條例 第 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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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館置館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至第十三職等或比照專科以上學校校長之資格聘任,綜理館務並指揮監督所屬職員。副館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一職等,必要時得由研究員兼任,襄助館長處理館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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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国立历史博物馆组织条例第4条,国立历史博物馆设館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至第十三職等或比照專科以上学校校长之资格聘任,綜理館務並指揮監督所屬職員。副館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一職等,必要時得由研究員兼任,襄助館長處理館務。 根据上文提到的"台北市立美術館館長職務之任用修正為「必要時得依教育人員任用條例聘用」"的相關案例,可以作为参考,表明根据特定需求,可以通过其他任用方式来聘任符合资格的人员,而不一定受特定的资格要求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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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