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立歷史博物館組織條例 第 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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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館置組主任四人,室主任一人,職務均列薦任第九職等至簡任第十職等;秘書一人,技正一人,職務均列薦任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編輯六人,職務列薦任第七職至等第九職等;專員二人至四人,職務列薦任第七職等至第八職等;組員九人,技士二人至四人,職務均列委任第四職等至第五職等,其中組員三人,技士一人,職務得列薦任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辦事員五人至七人,職務列委任第三職等至第四職等;書記四人至六人,職務列委任第一職等至第三職等。 前項組主任四人之職務,必要時得由研究員或副研究員兼任。 本條例修正施行前僱用之現職雇員一人至三人,其未具公務人員任用資格者,得占用第一項書記職缺繼續其僱用至離職時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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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國立歷史博物館組織條例第5條,本館的職位配置如下: 1. 組主任:置四人,職務等級為薦任第九職等至簡任第十職等。 2. 室主任:置一人,職務等級為薦任第九職等至簡任第十職等。 3. 秘書:置一人,職務等級為薦任第八職等至薦任第九職等。 4. 技正:置一人,職務等級為薦任第八職等至薦任第九職等。 5. 編輯:置六人,職務等級為薦任第七職等至薦任第九職等。 6. 專員:置二至四人,職務等級為薦任第七職等至薦任第八職等。 7. 組員:置九人,職務等級為委任第四職等至委任第五職等,其中三人職務等級可以為薦任第六職等至薦任第七職等。 8. 技士:置二至四人,職務等級為委任第四職等至委任第五職等,其中一人職務等級可以為薦任第六職等至薦任第七職等。 9. 辦事員:置五至七人,職務等級為委任第三職等至委任第四職等。 10. 書記:置四至六人,職務等級為委任第一職等至委任第三職等。 此外,根據法條的規定,組主任的職位必要時可以由研究員或副研究員兼任。另外,在修正施行前已經僱用的雇員,如果他們沒有公務人員任用資格,可以佔用書記職缺繼續僱用,直到離職為止。 參考資料: 國立歷史博物館組織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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