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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歷史博物館組織條例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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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館置研究員二人、副研究員二人、編譯四人、助理研究員六人、助理編輯六人、導覽員二十人至二十四人,均依教育人員任用條例規定聘任。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國立歷史博物館組織條例第6條,國立歷史博物館在內有研究員、副研究員、編譯、助理研究員、助理編輯和導覽員等六個職位,這些職位的聘任應符合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的規定。具體來說,這些職位的聘任應基於教育人員的資格審查程序,這些程序由教育部制定。對於每個職位的聘任資格,可以通過教育部的相關規定來確定。作為教育人員,他們必須擁有適當的學術或專業資格,以符合教育部的評估標準。此外,在聘任過程中,聘任機構應該依法遵循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的規定進行資格審查,並確保所有職位的聘任程序公正、透明且符合相關法規的要求。

  • 教育人員任用條例法規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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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歷史博物館組織條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國立歷史博物館組織條例第 6 條規定:「本館置研究員二人、副研究員二人、編譯四人、助理研究員六人、助理編輯六人、導覽員二十人至二十四人,…」(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國立歷史博物館組織條例第 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