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立歷史博物館組織條例 第 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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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館設人事室,置主任一人,職務列薦任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所需工作人員,應就本條例所定員額內派充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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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國立歷史博物館組織條例第7條規定,該博物館設有人事室,並置一名主任,其職務級別為薦任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該人事室負責依法辦理博物館的人事管理事項。此外,所需的工作人員應在本條例所規定的員額內進行調配。範例見[,記]僑委會組織條例第9條第1項:“为正常行政運作之需要,本會得因業務上之需要、期程限制、特殊工作性質及汰換機構設置、機構調整、外事決策以及事件的執行需要、動員、裁撤等因素,編制人員或聘用英文師資、工程員或其他專業人員。” 所以依據這個範例,國立歷史博物館可以依據其業務需要在本條例所定的員額範圍內進行人員編制或聘用英文師資、工程員或其他專業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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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