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立歷史博物館組織條例 第 9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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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條、第五條、第七條及第八條所定列有官等職等人員,其職務所適用之職系,依公務人員任用法第八條之規定,就有關職系選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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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國立歷史博物館組織條例第9條,第四條、第五條、第七條及第八條所列有官等職等人員,其職務所適用之職系,應按照公務人員任用法第八條的規定進行選用。具體來說,這些條文的含義是要求國立歷史博物館在選用相關職系人員時應遵從公務人員任用法第八條的規定。根據公務人員任用法第八條,機關在選用職系人員時,應根據職系的工作職責和所需資格,將職務列在職務列等表中,並且可以將一個職務列為兩個至三個職等。根據此法規,國立歷史博物館在選用官等職等人員時,應根據相關職系的要求,在職務列等表中進行選用。
- 第四條、第五條、第七條及第八條條文
- 第八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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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