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立教育資料館組織條例 第 4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國立教育資料館置組主任四人,薦任或簡任,分掌各組事務;編纂一人或二人,簡任,承館長之命,擔任研究、編纂事務;編輯三人至五人,薦任;幹事四人至六人,委任;各承長官之命,辦理所掌事務。 前項薦任,簡任人員,除總務主任外,必要時得為聘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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