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立復興劇藝實驗學校組織規程 第 8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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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校各處、科之下各組各置組長一人,除生活輔導組長得由軍訓教官兼任外,總務處各組組長得由職員擔任,其餘各組組長均由校長聘請專任教師兼任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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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復興劇藝實驗學校組織規程第8條規定,該校的各處、科下的每個組都需要置一位組長,其中生活輔導組長可以由軍訓教官兼任,而總務處的每個組的組長則可以由職員擔任。其他各組的組長則需要由校長聘請專任教師兼任。這意味著該校的組織架構要求各個組都有一位負責領導的組長,其中有些組長可以由軍訓教官或職員擔任,其他組長則需要聘請專任教師擔任。這條規定確保了該校各組的有效運作和領導結構的建立。例如,如果該校的表演系需要一位組長,該組長可能是該系的專任表演教師,負責該系的日常管理和教學工作。根據這條規定,校長可以選擇合適的專任教師作為組長,以確保該組的運作順利和高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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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