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立暨南大學籌備處組織規程 第 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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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依大學法第二條規定,籌設國立暨南大學,特設國立暨南大學籌備處 (以下簡稱本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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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大學法第二條的規定,教育部設立了國立暨南大學籌備處,作為籌設國立暨南大學的特殊單位。這表示籌備處負責籌備和推動國立暨南大學的建立,並在大學正式成立之前執行相關事務。例如,籌備處可能負責協調各種資源,招募教職員工,設計課程,確立學校組織結構等。根據該法條的描述,籌備處的組織規程應該明確規定其職責權限、組織架構和工作程序等。具體的組織規程可由教育部制定和核准。
- 第二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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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