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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暨南大學籌備處組織規程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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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依大學法第二條規定,籌設國立暨南大學,特設國立暨南大學籌備處 (以下簡稱本處) 。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大學法第二條的規定,教育部設立了國立暨南大學籌備處,作為籌設國立暨南大學的特殊單位。這表示籌備處負責籌備和推動國立暨南大學的建立,並在大學正式成立之前執行相關事務。例如,籌備處可能負責協調各種資源,招募教職員工,設計課程,確立學校組織結構等。根據該法條的描述,籌備處的組織規程應該明確規定其職責權限、組織架構和工作程序等。具體的組織規程可由教育部制定和核准。

  • 第二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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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暨南大學籌備處組織規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國立暨南大學籌備處組織規程第 1 條規定:「教育部依大學法第二條規定,籌設國立暨南大學,特設國立暨南大學籌備處 (以下簡稱本處) 。」(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國立暨南大學籌備處組織規程第 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