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依大學法第二條規定,籌設國立暨南大學,特設國立暨南大學籌備處 (以下簡稱本處)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異動 84.08.09
廢國立暨南大學籌備處組織規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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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處之任務如左:
一、關於國立暨南大學教育計畫之擬訂事項。
二、關於國立暨南大學師資、校地及建築設備之規劃及籌辦事項。
三、關於國立暨南大學經費預算及編制員額之編擬事項。
四、關於國立暨南大學籌設之其他有關事項。
本處設左列各組,分別掌理前條所列事項:
一、行政組。
二、工務組。
三、教務組。
本處置主任一人,綜理處務,由教育部聘任或聘兼之。
本處置秘書、組長、研究員、副研究員、技正、編審、助理研究員、技士、組員、研究助理、管理員、辦事員、書記。
本處設人事室,置主任一人,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
本處設會計室,置會計主任一人,組員一人,依法辦理歲計、會計及兼辦統計事項。
本處得聘顧問若干人,必要時並得設各種專案小組。
本處人員之職稱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本處於國立暨南大學成立時裁撤之。
本規程自發布日施行。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 國立暨南大學籌備處組織規程全文共 11 條,最新異動日為 84.08.09,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 本頁為全國法規資料庫公開法規全文之整理呈現,非正式公布文本;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LawPlayer 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