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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暨南大學籌備處組織規程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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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處設左列各組,分別掌理前條所列事項: 一、行政組。 二、工務組。 三、教務組。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國立暨南大學籌備處組織規程第3條,該處設有行政組、工務組和教務組,分別負責該規程第2條所列的行政、工務和教務相關事項。具體而言,行政組負責籌備處的行政事務,工務組負責相關的工程事務,教務組則負責處理教學相關事務。這些組別的設置是為了有效組織和協調籌備處的各項工作。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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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暨南大學籌備處組織規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國立暨南大學籌備處組織規程第 3 條規定:「本處設左列各組,分別掌理前條所列事項: 一、行政組。 二、工務組。 三、教務組。」(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國立暨南大學籌備處組織規程第 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