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立暨南大學籌備處組織規程 第 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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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處之任務如左: 一、關於國立暨南大學教育計畫之擬訂事項。 二、關於國立暨南大學師資、校地及建築設備之規劃及籌辦事項。 三、關於國立暨南大學經費預算及編制員額之編擬事項。 四、關於國立暨南大學籌設之其他有關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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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國立暨南大學籌備處組織規程第 2 條,該處的任務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一、擬訂國立暨南大學的教育計畫事項。 參考資料:學校法第9條規定學校應訂定教育計畫,明確學校的教育目標、教學方式、課程設計等。國立暨南大學籌備處根據教育部的要求,需要擬訂該大學的教育計畫,以規劃學校的教育發展方向。 二、規劃和籌辦國立暨南大學的師資、校地和建築設備。 參考資料:私立學校法第十條規定學校應設董事會,董事會負責制定相關政策和規劃。國立暨南大學籌備處負責規劃該大學的師資配置、校地選址以及建築設備的籌辦工作,以確保該大學能夠順利運作。 三、編制國立暨南大學的經費預算和員額。 參考資料:學校法第19條規定學校應編制經費預算和員額編制。國立暨南大學籌備處需要為該大學編制經費預算,確保學校運作所需經費的充足,同時也需要編制員額,確保學校教職員工的適當配比。 四、處理其他與國立暨南大學籌設有關的事項。 參考資料:國立暨南大學籌備處除了上述任務之外,還需要處理其他與該大學籌設有關的事項。這些事項可能包括與其他機構的合作、遴選校名等。具體的事項可能根據不同情況而有所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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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