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立暨南大學籌備處組織規程 第 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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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處置秘書、組長、研究員、副研究員、技正、編審、助理研究員、技士、組員、研究助理、管理員、辦事員、書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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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國立暨南大學籌備處組織規程第5條規定了該處設置的各個職稱及官等職等。根據這個條文,籌備處置有秘書、組長、研究員、副研究員、技正、編審、助理研究員、技士、組員、研究助理、管理員、辦事員、書記等職稱。這些職稱對應的官等職等及員額等相關事項另以編制表定。根據相關資料,例如國家文官學院組織法及經相關審議通過的編制表,可了解這些職稱對應的具體官等職等及相關規定。例如,國家文官學院編制表中的副研究員職稱對應的官等職等為薦任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並且在特定情況下可依資格聘任為助理教授。這些資料可以作為參考來解釋國立暨南大學籌備處組織規程第5條的含義。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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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