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資產審議會組織及運作辦法 第 1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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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審議會之召開,應至少於會議前七日公告於主管機關網站。但遇緊急事故,必須立即召開者,不在此限。
- 2.主管機關應將會議資訊及旁聽申請文件一併公告於主管機關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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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文化資產審議會組織及運作辦法第12條的規定: 1. 審議會的召開應至少於會議前七日公告於主管機關的網站。然而,若遇到緊急事故需要立即召開會議的情況,則不受此限制。 2. 主管機關應將會議的資訊以及旁聽申請文件一併公告於主管機關的網站。 例如,當審議會需要召開會議時,根據法條的規定,主管機關應在會議前至少七天公告相關資訊於官方網站上。若遇到必須立即召開的緊急事故,則不需要事先公告七天。此外,主管機關也應該在網站上公告會議的資訊,包括旁聽申請文件等。
- 主管機關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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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