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資產審議會組織及運作辦法 第 1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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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審議會開會前,相關個人、團體得向主管機關申請旁聽。
- 2.前項旁聽人員、團體應遵守會場秩序及有關規定,違者主席得終止其旁聽或為其他必要之處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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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我所了解的資料,文化資產審議會組織及運作辦法第11條規定如下: 1. 審議會開會前,相關個人或團體可以向主管機關申請旁聽審議會的會議。 2. 旁聽人員或團體應遵守會場秩序和相關規定,如果違反,主席有權終止旁聽或者做其他必要的處理。 然而,根據目前提供的資料,我無法找到與此法條相關的最新資料。我建議進一步查閱文化資產審議會組織及運作辦法的最新版本,或相關的法律和法規,以獲取更準確的資訊。
- 主管機關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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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