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資產審議會組織及運作辦法 第 10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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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議會所需經費,由主管機關編列預算支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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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文化資產審議會組織及運作辦法第 10 條的規定,審議會所需的經費應由主管機關編列預算支應。換句話說,主管機關需要提供足夠的預算來支持審議會的運作。關於這一點的參考資料可以是相關的法規或政府預算相關文件,以確定主管機關的責任和義務。
- 主管機關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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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