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資產審議會組織及運作辦法 第 9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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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審議會審議時,得參酌本法施行細則第十四條第二項、第三項規定之評估報告內容,進行文化資產指定、登錄或文化資產保存技術及保存者登錄、認定之審議。
- 2.審議會為審議案件之需要,得推派委員偕同業務有關人員進行現場勘查或訪查,並研擬意見提報審議會;審議會開會審議該個案時,參與現勘或訪查之委員應至少有一人出席。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文化資產審議會組織及運作辦法》第9條,審議會在進行文化資產指定、登錄或文化資產保存技術及保存者登錄、認定的審議時,可以參考本法施行細則第十四條第二項和第三項規定的評估報告內容。這表示審議會可以根據這些評估報告來判斷是否應該對相關文化資產進行指定、登錄或保存技術及保存者的認定。此外,審議會在審議案件時,可以派遣委員和相關人員進行現場勘查或訪查,並提出意見供審議會討論;在審議會開會審議該個案時,參與現場勘查或訪查的委員至少應有一人出席。 根據我找到的參考資料,這項法規的修改主要是為了加強審議會的專業性和多元性。修法後,審議會的成員組成由主管機關首長遴聘,包括主管機關或相關機關代表、專家學者和民間團體代表。這樣設定的目的是為了能夠提供更專業和多元的意見來進行審議。 這項法規的具體適用範例可以以指定或登錄某個文化資產為例。審議會可以根據第9條的規定參考評估報告的內容,判斷是否應該對該文化資產進行指定或登錄。同時,審議會還可以派遣委員和相關人員進行現場勘查或訪查,並提供意見供審議會討論。
- 第十四條第二項、第三項條文
- 文化資產保存法施行細則 第 14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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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