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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資產審議會組織及運作辦法
第 9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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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議會審議時,得參酌本法施行細則
第十四條第二項、第三項
規定之評估報告內容,進行文化資產指定、登錄或文化資產保存技術及保存者登錄、認定之審議。
審議會為審議案件之需要,得推派委員偕同業務有關人員進行現場勘查或訪查,並研擬意見提報審議會;審議會開會審議該個案時,參與現勘或訪查之委員應至少有一人出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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