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資產審議會組織及運作辦法 第 8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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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文化資產審議會組織及運作辦法第8條的規定,主管機關在審議文化資產的指定、登錄或文化資產保存技術及保存者的登錄、認定時,應邀請審議會委員參與。在辦理現場勘查或訪查程序時,應通知相關的文化資產所有人、使用人、管理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此外,根據個案需要,還應邀請相關的機關、團體或專家學者提供諮詢意見。同時,在審議、現場勘查或訪查時,應邀請個人及團體提報者出席說明相關價值。這些程序的目的是為了確保相關利害關係人的參與及資訊的完整。
- 主管機關名詞
- 第九條第二項條文
- 利害關係人名詞
- 文化資產審議會組織及運作辦法 第 9 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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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