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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資產審議會組織及運作辦法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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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委員有關利益迴避之規定,依行政程序法第三十二條及第三十三條規定為之。
  2. 2.相關機關與第二條審議事項有利害關係時,其代表委員應迴避討論及表決。
  3. 3.審議會應出席人數之計算方式,應將迴避之委員人數予以扣除,作為委員總數之基準。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文化資產審議會組織及運作辦法」第7條的規定,可以回答以下問題: 1. 委員有關利益迴避之規定,依行政程序法第三十二條及第三十三條規定為之。 根據行政程序法第32條和第33條的規定,委員在有利害關係的情況下應該避免參與討論和表決。 2. 相關機關與第二條審議事項有利害關係時,其代表委員應迴避討論及表決。 當相關機關與審議事項存在利害關係時,該機關的代表委員應該避免參與討論和表決。 3. 審議會應出席人數之計算方式,應將迴避之委員人數予以扣除,作為委員總數之基準。 審議會的出席人數應根據迴避的委員人數扣除後計算,作為審議會委員總數的基準。 參考資料:「文化資產審議會組織及運作辦法」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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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資產審議會組織及運作辦法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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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文化資產審議會組織及運作辦法第 7 條規定:「委員有關利益迴避之規定,依行政程序法第三十二條及第三十三條規定為之。相關機關與第二條審議事項有利…」(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文化資產審議會組織及運作辦法第 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