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資產審議會組織及運作辦法 第 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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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委員有關利益迴避之規定,依行政程序法第三十二條及第三十三條規定為之。
- 2.相關機關與第二條審議事項有利害關係時,其代表委員應迴避討論及表決。
- 3.審議會應出席人數之計算方式,應將迴避之委員人數予以扣除,作為委員總數之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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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文化資產審議會組織及運作辦法」第7條的規定,可以回答以下問題: 1. 委員有關利益迴避之規定,依行政程序法第三十二條及第三十三條規定為之。 根據行政程序法第32條和第33條的規定,委員在有利害關係的情況下應該避免參與討論和表決。 2. 相關機關與第二條審議事項有利害關係時,其代表委員應迴避討論及表決。 當相關機關與審議事項存在利害關係時,該機關的代表委員應該避免參與討論和表決。 3. 審議會應出席人數之計算方式,應將迴避之委員人數予以扣除,作為委員總數之基準。 審議會的出席人數應根據迴避的委員人數扣除後計算,作為審議會委員總數的基準。 參考資料:「文化資產審議會組織及運作辦法」
- 第三十二條及第三十三條條文
- 第二條條文
- 行政程序法 第 32 條條文
- 行政程序法 第 33 條條文
- 文化資產審議會組織及運作辦法 第 2 條條文
- 文化資產審議會組織及運作辦法 第 6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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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