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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資產審議會組織及運作辦法 第 2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文化資產審議會(以下簡稱審議會)之任務如下: 一、各類文化資產指定、登錄、廢止之審議。 二、文化資產保存技術及保存者登錄、認定、廢止之審議。 三、辦理本法第十四條第二項、第三十四條第二項、第三十六條、第五十一條第一項、第五十七條第二項、第六十條第二項、第六十二條第一項規定之審議。 四、其他本法規定重大事項之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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