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資產審議會組織及運作辦法 第 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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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資產審議會(以下簡稱審議會)之任務如下: 一、各類文化資產指定、登錄、廢止之審議。 二、文化資產保存技術及保存者登錄、認定、廢止之審議。 三、辦理本法第十四條第二項、第三十四條第二項、第三十六條、第五十一條第一項、第五十七條第二項、第六十條第二項、第六十二條第一項規定之審議。 四、其他本法規定重大事項之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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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文化資產審議會組織及運作辦法》第2條,文化資產審議會的任務包括: 1. 各類文化資產指定、登錄、廢止的審議。 2. 文化資產保存技術及保存者的登錄、認定、廢止的審議。 3. 辦理本法第十四條第二項、第三十四條第二項、第三十六條、第五十一條第一項、第五十七條第二項、第六十條第二項、第六十二條第一項規定的審議。 4. 其他本法規定的重大事項的審議。 根據該法規的描述,文化資產審議會的主要職責是進行各項與文化資產相關的審議工作,包括指定和登錄文化資產、保存技術及保存者的認定,以及其他法律規定視為重大事項的審議。該審議會的決議和意見對於文化資產的價值判斷有重要影響。
- 廢止名詞
- 第十四條第二項、第三十四條第二項、第三十六條、第五十一條第一項、第五十七條第二項、第六十條第二項、第六十二條第一項條文
- 文化資產保存法 第 14 條條文
- 文化資產保存法 第 34 條條文
- 文化資產保存法 第 36 條條文
- 文化資產保存法 第 51 條條文
- 文化資產保存法 第 57 條條文
- 文化資產保存法 第 60 條條文
- 文化資產保存法 第 62 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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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