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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資產審議會組織及運作辦法 第 3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主管機關應視專業審議需要,依本法第三條規定之文化資產類別組成五個以上審議會,其中至少應有一個為自然地景及自然紀念物審議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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