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資產審議會組織及運作辦法 第 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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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文化資產審議會組織及運作辦法第3條的規定,主管機關應根據專業審議的需求,根據文化資產法第三條的規定,組成五個以上的審議會。其中,至少應有一個審議會是專門審議自然地景和自然紀念物的。這樣可以確保對自然資產的保護和審議能夠得到專業的專門知識和意見的參與。 舉例來說,根據文化資產審議會組織及運作辦法第2條的規定,審議會的審議事項包括各類文化資產的指定、登錄和其他本法規定的重大事項。組成審議會的委員應該由機關代表、專家學者和民間團體代表組成。而自然地景及自然紀念物審議會的主要審議內容可能包括對自然地景和自然紀念物的價值進行評估,並根據評估結果提出相應的審議意見。
- 主管機關名詞
- 第三條條文
- 文化資產保存法 第 3 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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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