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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資產審議會組織及運作辦法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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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審議會置委員十一人至二十三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主管機關首長或其指派之代表兼任,其餘委員由主管機關首長就下列各款人員遴聘之: 一、主管機關或有關機關代表。 二、具該審議會所涉文化資產類別之相關學術專長或實務經驗之專家學者或民間團體代表(以下稱機關代表委員)。
  2. 2.前項第二款非機關代表委員人數不得少於委員總人數四分之三;前項任一性別委員人數不得少於委員總人數三分之一。
  3. 3.審議會委員均為無給職。
  4. 4.審議會委員名單,應公布於主管機關網站。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文化資產審議會組織及運作辦法第4條,審議會的組成包括召集人和委員,召集人是由主管機關首長或其指派之代表兼任,而委員則由主管機關首長遴聘主管機關或有關機關的代表、專家學者和民間團體的代表擔任。在委員中,專家學者和民間團體代表的人數不得少於委員總人數的四分之三。此外,審議會的委員均為無給職,且委員名單應公布於主管機關的網站。

  • 主管機關名詞
  • 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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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資產審議會組織及運作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文化資產審議會組織及運作辦法第 4 條規定:「審議會置委員十一人至二十三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主管機關首長或其指派之代表兼任,其餘委員由主管…」(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文化資產審議會組織及運作辦法第 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