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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資產審議會組織及運作辦法 第 4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審議會置委員十一人至二十三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主管機關首長或其指派之代表兼任,其餘委員由主管機關首長就下列各款人員遴聘之: 一、主管機關或有關機關代表。 二、具該審議會所涉文化資產類別之相關學術專長或實務經驗之專家學者或民間團體代表(以下稱機關代表委員)。
  2. 前項第二款非機關代表委員人數不得少於委員總人數四分之三;前項任一性別委員人數不得少於委員總人數三分之一。
  3. 審議會委員均為無給職。
  4. 審議會委員名單,應公布於主管機關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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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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