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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資產審議會組織及運作辦法 第 5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審議會委員任期為二年,期滿得予續聘;期滿改聘機關代表委員之人數不得超過該等委員人數二分之一。但機關代表隨其本職進退。
  2. 審議會委員於任期內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主管機關應予解聘或不予續聘: 一、辭職或代表該機關之職務變更。 二、任期內死亡或因故無法執行職務。 三、違反行政程序法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與本辦法及其他法令迴避規定。 四、違反性別平等工作法性別平等教育法性騷擾防治法規定,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或經權責機關查證屬實。 五、就審議事件接受關說、請託、招待、餽贈或其他不正利益,致有不能公正執行職務,有確實證據
  3. 審議會委員出缺時,主管機關得予補聘。補聘委員任期至原委員任期屆滿之日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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