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中部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組織法 第 3 條
快速跳轉
本局置局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三職等;副局長二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 "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中部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組織法第 3 條" 的規定,該局設有一位局長,職位為簡任第十三職等,以及兩位副局長,職位為簡任第十二職等。 參考資料: - 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中部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組織法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回 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中部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組織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