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立傳統藝術中心組織法 第 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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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中心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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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這是國立傳統藝術中心組織法的第6條。根據這項法條,國立傳統藝術中心的各職稱的官等職等及員額,應另以編制表來確定。從這條法條可以了解到,國立傳統藝術中心在安排人員職稱,以及官等職等和員額的分配上,需要遵守編制表所規定的標準。關於編制表的內容,可請教相關的組織法規或是最新的相關法令來獲取更詳細的資訊。
立法沿革 1 版
(1000614 制定)
本中心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立法理由中央政府機關總員額法第六條雖已授權訂定編制表,惟考量如僅於第三條及第四條規定首長、副首長及幕僚長之配置,將難窺知本中心人員配置及運作之全貌,爰於本條再予重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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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0614 制定)
中央政府機關總員額法第六條雖已授權訂定編制表,惟考量如僅於第三條及第四條規定首長、副首長及幕僚長之配置,將難窺知本中心人員配置及運作之全貌,爰於本條再予重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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