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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異動 100.06.29

國立傳統藝術中心組織法

  •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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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部為推展傳統藝術,培育傳統藝術人才,特設國立傳統藝術中心(以下簡稱本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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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中心掌理下列事項: 一、傳統藝術之研究、展演、推廣、獎助、典藏及創新發展。 二、傳統藝術文獻圖書視聽資料、資訊之採編、出版及管理。 三、傳統藝術數位加值運用及教育推廣。 四、傳統藝術之人才培育。 五、傳統藝術之國際及兩岸交流。 六、臺灣音樂之調查、採編、保存、研究、交流及推廣。 七、傳統藝術園區與派出單位場館營運發展管理及督導。 八、其他有關傳統藝術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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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中心置主任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至第十三職等,必要時得比照專科以上學校校長或教授之資格聘任;副主任二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必要時得比照教授之資格聘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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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中心為負責戲劇、國樂之創作與展演、劇藝排演與指導及人才培育,得依聘用人員聘用條例之規定聘用專業人員,其人數不得超過一百八十七人。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國立傳統藝術中心組織法全文共 7 條,最新異動日為 100.06.29,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本頁為全國法規資料庫公開法規全文之整理呈現,非正式公布文本;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LawPlayer 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