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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傳統藝術中心組織法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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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中心掌理下列事項: 一、傳統藝術之研究、展演、推廣、獎助、典藏及創新發展。 二、傳統藝術文獻圖書視聽資料、資訊之採編、出版及管理。 三、傳統藝術數位加值運用及教育推廣。 四、傳統藝術之人才培育。 五、傳統藝術之國際及兩岸交流。 六、臺灣音樂之調查、採編、保存、研究、交流及推廣。 七、傳統藝術園區與派出單位場館營運發展管理及督導。 八、其他有關傳統藝術事項。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國立傳統藝術中心組織法第 2 條規定了國立傳統藝術中心的職掌範圍,包括以下事項: 1. 傳統藝術之研究、展演、推廣、獎助、典藏及創新發展。 2. 傳統藝術文獻圖書視聽資料、資訊之採編、出版及管理。 3. 傳統藝術數位加值運用及教育推廣。 4. 傳統藝術之人才培育。 5. 傳統藝術之國際及兩岸交流。 6. 臺灣音樂之調查、採編、保存、研究、交流及推廣。 7. 傳統藝術園區與派出單位場館營運發展管理及督導。 8. 其他有關傳統藝術事項。 根據該法第2條,國立傳統藝術中心是負責推動傳統藝術相關業務的機構。該中心的職掌包括研究傳統藝術、舉辦展演推廣活動、提供獎助、收藏、並且推動創新發展;負責編纂、出版和管理有關傳統藝術的文獻、圖書、視聽資料和資訊;推廣傳統藝術的數位化應用和教育推廣;培育傳統藝術人才;促進國際和兩岸間的傳統藝術交流;負責臺灣音樂的調查、採編、保存、研究、交流和推廣;管理並督導傳統藝術園區和派出單位的場館營運發展;以及其他有關傳統藝術的事項。 根據國立傳統藝術中心網站提供的資料,這個機構成立於1999年,是由文化部所屬的一個機構,旨在研究、保存、推廣和發展傳統藝術。中心的業務範圍涵蓋了民間藝術、音樂、舞蹈、戲劇、書法等多個領域,並且舉辦各類活動、展覽、表演,以及獎勵和培育傳統藝術人才。該機構也負責管理和運營多個傳統藝術園區和場館。 因此,根據以上資料,國立傳統藝術中心組織法第2條的規定和中心的業務職掌相符。

立法沿革 1

(1000614 制定)

本中心掌理下列事項:   一、傳統藝術之研究、展演、推廣、獎助、典藏及創新發展。   二、傳統藝術文獻圖書視聽資料、資訊之採編、出版及管理。   三、傳統藝術數位加值運用及教育推廣。   四、傳統藝術之人才培育。   五、傳統藝術之國際及兩岸交流。   六、臺灣音樂之調查、採編、保存、研究、交流及推廣。   七、傳統藝術園區與派出單位場館營運發展管理及督導。   八、其他有關傳統藝術事項。

立法理由本中心之權限職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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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0614 制定)

本中心之權限職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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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傳統藝術中心組織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國立傳統藝術中心組織法第 2 條規定:「本中心掌理下列事項: 一、傳統藝術之研究、展演、推廣、獎助、典藏及創新發展。 二、傳統藝術文獻圖…」(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國立傳統藝術中心組織法第 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國立傳統藝術中心組織法第 2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