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立傳統藝術中心組織法 第 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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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中心置主任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至第十三職等,必要時得比照專科以上學校校長或教授之資格聘任;副主任二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必要時得比照教授之資格聘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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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國立傳統藝術中心組織法第3條,該中心設有一位主任,職位等級為簡任第十二職等至第十三職等,必要時可以按照專科以上學校校長或教授的資格進行聘任。此外,該中心還設有兩位副主任,職位等級為簡任第十二職等,必要時可以按照教授的資格進行聘任。這些職位的設置和聘任規定符合國立傳統藝術中心組織法的規定。
立法沿革 1 版
(1000614 制定)
本中心置主任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至第十三職等,必要時得比照專科以上學校校長或教授之資格聘任;副主任二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必要時得比照教授之資格聘任。
立法理由一、本中心首長、副首長之職稱、官職等及員額。 二、本條所稱必要時得比照專科以上學校校長、教授之資格聘任,係依教育人員任用條例規定辦理。 三、本條所定比照專科以上學校校長、教授之資格聘任者,其退休、撫卹比照教師相關規定辦理並應加入教育人員退撫基金;另其所具八十五年一月三十一日教育人員退撫新制施行以前年資之退撫經費,由本中心編列預算支應。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一、本中心首長、副首長之職稱、官職等及員額。 二、本條所稱必要時得比照專科以上學校校長、教授之資格聘任,係依教育人員任用條例規定辦理。 三、本條所定比照專科以上學校校長、教授之資格聘任者,其退休、撫卹比照教師相關規定辦理並應加入教育人員退撫基金;另其所具八十五年一月三十一日教育人員退撫新制施行以前年資之退撫經費,由本中心編列預算支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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