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立傳統藝術中心組織法 第 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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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中心置主任秘書,職務列簡任第十一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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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國立傳統藝術中心組織法第4條規定,本中心設置主任秘書,該職務列簡任第十一職等。 Reference: 國立傳統藝術中心組織法
立法沿革 1 版
(1000614 制定)
本中心置主任秘書,職務列簡任第十一職等。
立法理由本中心幕僚長之職稱及官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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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0614 制定)
本中心幕僚長之職稱及官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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