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人權博物館籌備處暫行組織規程 第 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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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部(以下簡稱本部)為籌設國家人權博物館,以辦理人權之研究、典藏、展示及推廣等業務,特設國家人權博物館籌備處(以下簡稱本處),為四級機構,並受本部指揮監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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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國家人權博物館籌備處暫行組織規程第1條,文化部為了籌設國家人權博物館,特別設立國家人權博物館籌備處,負責人權研究、典藏、展示和推廣等業務,該處屬於四級機構,並受文化部的指揮和監督。根據此法條,國家人權博物館籌備處是負責籌備國家人權博物館的組織,並負責相關業務的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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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