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部(以下簡稱本部)為籌設國家人權博物館,以辦理人權之研究、典藏、展示及推廣等業務,特設國家人權博物館籌備處(以下簡稱本處),為四級機構,並受本部指揮監督。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異動 107.03.13
廢國家人權博物館籌備處暫行組織規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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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處掌理下列事項:
一、國家人權博物館籌設之總體規劃。
二、人權史料、相關文物之蒐集、研究、典藏、保存及維護。
三、人權展覽及相關推廣業務之策辦。
四、人權組織團體及相關博物館之交流。
五、景美、綠島人權文化園區之營運管理。
六、其他有關國家人權博物館籌設事項。
本處置主任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職等至第十一職等,必要時得比照副教授或教授之資格聘任;副主任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職等,必要時得比照副教授之資格聘任。
本處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各職稱之官等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本處於國家人權博物館成立時裁撤之。
本規程除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四月三十日修正發布之第一條,自一百零一年五月二十日施行外,自發布日施行。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 國家人權博物館籌備處暫行組織規程全文共 6 條,最新異動日為 107.03.13,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 本頁為全國法規資料庫公開法規全文之整理呈現,非正式公布文本;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LawPlayer 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