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體育署組織法 第 4 條
快速跳轉
本署置主任秘書,職務列簡任第十一職等。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教育部體育署組織法第4條規定:「本署置主任秘書,職務列簡任第十一職等。」根據這項法條,教育部體育署設有一個主任秘書職位,其職務等級為簡任第十一職等。 相關範例資料:根據教育部體育署網站上的職務表,簡任第十一職等的主任秘書在體育署內負責綜理署務,指揮監督下屬職員的工作,並協助署長執行相關事務。
立法沿革 1 版
(1010120 制定)
本署置主任秘書,職務列簡任第十一職等。
立法理由本署幕僚長之職稱及官職等。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1010120 制定)
本署幕僚長之職稱及官職等。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回 教育部體育署組織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