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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體育署組織法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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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署置主任秘書,職務列簡任第十一職等。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教育部體育署組織法第4條規定:「本署置主任秘書,職務列簡任第十一職等。」根據這項法條,教育部體育署設有一個主任秘書職位,其職務等級為簡任第十一職等。 相關範例資料:根據教育部體育署網站上的職務表,簡任第十一職等的主任秘書在體育署內負責綜理署務,指揮監督下屬職員的工作,並協助署長執行相關事務。

立法沿革 1

(1010120 制定)

本署置主任秘書,職務列簡任第十一職等。

立法理由本署幕僚長之職稱及官職等。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1010120 制定)

本署幕僚長之職稱及官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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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體育署組織法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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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教育部體育署組織法第 4 條規定:「本署置主任秘書,職務列簡任第十一職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教育部體育署組織法第 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教育部體育署組織法第 4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