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體育署組織法 第 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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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署置署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三職等至第十四職等,必要時得比照大學校長之資格聘任;副署長二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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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教育部體育署組織法第3條中規定,教育部體育署設置一位署長,其職務職等為簡任第十三職等至第十四職等,如果需要的話,可以根據大學校長的資格來聘任;另外還設置兩位副署長,其職務職等為簡任第十二職等。 根據教育部體育署組織法第3條的規定,教育部體育署署長的職位是一個高職位,並且可以是經過比照大學校長資格聘任的人。這意味著署長需要具備一定的資歷和經驗,才能夠擔任這個職位。而副署長的職位則是簡任第十二職等,比署長的職位稍低一些,在組織中扮演著副要職的角色。 參考資料:教育部體育署組織法
立法沿革 1 版
(1010120 制定)
本署置署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三職等至第十四職等,必要時得比照大學校長之資格聘任;副署長二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
立法理由本署首長、副首長之職稱、官職等及員額。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1010120 制定)
本署首長、副首長之職稱、官職等及員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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