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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體育署組織法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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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署置署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三職等至第十四職等,必要時得比照大學校長之資格聘任;副署長二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教育部體育署組織法第3條中規定,教育部體育署設置一位署長,其職務職等為簡任第十三職等至第十四職等,如果需要的話,可以根據大學校長的資格來聘任;另外還設置兩位副署長,其職務職等為簡任第十二職等。 根據教育部體育署組織法第3條的規定,教育部體育署署長的職位是一個高職位,並且可以是經過比照大學校長資格聘任的人。這意味著署長需要具備一定的資歷和經驗,才能夠擔任這個職位。而副署長的職位則是簡任第十二職等,比署長的職位稍低一些,在組織中扮演著副要職的角色。 參考資料:教育部體育署組織法

立法沿革 1

(1010120 制定)

本署置署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三職等至第十四職等,必要時得比照大學校長之資格聘任;副署長二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

立法理由本署首長、副首長之職稱、官職等及員額。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1010120 制定)

本署首長、副首長之職稱、官職等及員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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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體育署組織法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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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教育部體育署組織法第 3 條規定:「本署置署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三職等至第十四職等,必要時得比照大學校長之資格聘任;副署長二人,職…」(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教育部體育署組織法第 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教育部體育署組織法第 3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