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體育署組織法 第 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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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署掌理下列事項: 一、體育與運動政策、制度之綜合規劃、執行與督導及相關法規之研修。 二、運動彩券、運動發展基金、運動產業發展之規劃、執行、督導及獎助。 三、學校體育發展之規劃、執行及督導。 四、全民運動發展之規劃、執行及督導。 五、競技運動發展之規劃、執行及督導。 六、國際及兩岸運動交流發展之規劃、執行及督導。 七、運動設施發展之規劃、執行及督導。 八、職業運動之聯繫及協調事項。 九、國家運動訓練中心之輔導及監督。 十、其他有關體育及運動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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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教育部體育署組織法第2條明確規定了教育部體育署的職掌範圍: 1. 體育與運動政策、制度之綜合規劃、執行與督導及相關法規之研修:教育部體育署負責制定並執行相關的體育與運動政策,並對相關法規進行研修。 2. 運動彩券、運動發展基金、運動產業發展之規劃、執行、督導及獎助:教育部體育署負責規劃、執行、監督和獎助運動彩券、運動發展基金和運動產業的發展。 3. 學校體育發展之規劃、執行及督導:教育部體育署負責規劃、執行和督導學校體育的發展。 4. 全民運動發展之規劃、執行及督導:教育部體育署負責規劃、執行和督導全民運動的發展。 5. 競技運動發展之規劃、執行及督導:教育部體育署負責規劃、執行和督導競技運動的發展。 6. 國際及兩岸運動交流發展之規劃、執行及督導:教育部體育署負責規劃、執行和督導國際及兩岸運動交流的發展。 7. 運動設施發展之規劃、執行及督導:教育部體育署負責規劃、執行和督導運動設施的發展。 8. 職業運動之聯繫及協調事項:教育部體育署負責聯絡和協調職業運動事項。 9. 國家運動訓練中心之輔導及監督:教育部體育署負責輔導和監督國家運動訓練中心的工作。 10. 其他有關體育及運動事項:教育部體育署負責其他相關的體育和運動事項。 這些職掌項目的具體執行和操作可參考教育部體育署官方網站的相關公告、指南和政策文件。
立法沿革 1 版
(1010120 制定)
本署掌理下列事項: 一、體育與運動政策、制度之綜合規劃、執行與督導及相關法規之研修。 二、運動彩券、運動發展基金、運動產業發展之規劃、執行、督導及獎助。 三、學校體育發展之規劃、執行及督導。 四、全民運動發展之規劃、執行及督導。 五、競技運動發展之規劃、執行及督導。 六、國際及兩岸運動交流發展之規劃、執行及督導。 七、運動設施發展之規劃、執行及督導。 八、職業運動之聯繫及協調事項。 九、國家運動訓練中心之輔導及監督。 十、其他有關體育及運動事項。
立法理由本署之權限職掌。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本署之權限職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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