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體育署組織法
- 異動日期:101 年 02 月 02 日。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 法規類別:行政 > 教育部 > 組織目
教育部為辦理全國體育業務,特設體育署(以下簡稱本署)。
本署掌理下列事項: 一、體育與運動政策、制度之綜合規劃、執行與督導及相關法規之研修。 二、運動彩券、運動發展基金、運動產業發展之規劃、執行、督導及獎助。 三、學校體育發展之規劃、執行及督導。 四、全民運動發展之規劃、執行及督導。 五、競技運動發展之規劃、執行及督導。 六、國際及兩岸運動交流發展之規劃、執行及督導。 七、運動設施發展之規劃、執行及督導。 八、職業運動之聯繫及協調事項。 九、國家運動訓練中心之輔導及監督。 十、其他有關體育及運動事項。
本署置署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三職等至第十四職等,必要時得比照大學校長之資格聘任;副署長二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
本署置主任秘書,職務列簡任第十一職等。
本署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