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立自然科學博物館組織法 第 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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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為辦理自然科學標本與資料之蒐集、研究、典藏、展示及對大眾、各級學校自然科學教育之推廣、協助業務,特設國立自然科學博物館(以下簡稱本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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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國立自然科學博物館組織法第1條的規定,教育部設立了國立自然科學博物館,其負責收集、研究、典藏、展示自然科學標本和資料,並促進自然科學教育,以及協助相關業務。在這個法條中,強調了博物館的功能和目的,主要是在自然科學領域進行研究、典藏、教育和推廣工作。具體來說,博物館的職責包括收集自然科學相關的標本和資料,進行相關的研究工作,並將這些研究成果進行展示和教育推廣。此外,博物館還需要協助教育部進行自然科學教育的推廣工作,並提供協助業務相關的支援。這個法條是為了明確博物館的設立和職責,有助於確保博物館能夠有效履行其使命和責任,並在自然科學領域發揮重要的作用。 參考資料: - 國立自然科學博物館組織法第1條 (https://laws.moj.gov.tw/Eng/FLAWDAT0201.aspx?datatype=etype&N2=121 &keyword=%E5%9C%8B%E7%AB%8B%E8%87%AA%E7%84%B6%E7%A7%91%E5%AD%B8%E5%8D%9A%E7%89%A9%E9%A4%A8%E7%B5%84%E7%B9%94%E6%B3%95%E7%AC%AC1%E6%A2%9D)
立法沿革 1 版
(1010120 制定)
教育部為辦理自然科學標本與資料之蒐集、研究、典藏、展示及對大眾、各級學校自然科學教育之推廣、協助業務,特設國立自然科學博物館(以下簡稱本館)。
立法理由本館之設立目的及隸屬關係。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本館之設立目的及隸屬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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