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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自然科學博物館組織法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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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為辦理自然科學標本與資料之蒐集、研究、典藏、展示及對大眾、各級學校自然科學教育之推廣、協助業務,特設國立自然科學博物館(以下簡稱本館)。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國立自然科學博物館組織法第1條的規定,教育部設立了國立自然科學博物館,其負責收集、研究、典藏、展示自然科學標本和資料,並促進自然科學教育,以及協助相關業務。在這個法條中,強調了博物館的功能和目的,主要是在自然科學領域進行研究、典藏、教育和推廣工作。具體來說,博物館的職責包括收集自然科學相關的標本和資料,進行相關的研究工作,並將這些研究成果進行展示和教育推廣。此外,博物館還需要協助教育部進行自然科學教育的推廣工作,並提供協助業務相關的支援。這個法條是為了明確博物館的設立和職責,有助於確保博物館能夠有效履行其使命和責任,並在自然科學領域發揮重要的作用。 參考資料: - 國立自然科學博物館組織法第1條 (https://laws.moj.gov.tw/Eng/FLAWDAT0201.aspx?datatype=etype&N2=121 &keyword=%E5%9C%8B%E7%AB%8B%E8%87%AA%E7%84%B6%E7%A7%91%E5%AD%B8%E5%8D%9A%E7%89%A9%E9%A4%A8%E7%B5%84%E7%B9%94%E6%B3%95%E7%AC%AC1%E6%A2%9D)

立法沿革 1

(1010120 制定)

教育部為辦理自然科學標本與資料之蒐集、研究、典藏、展示及對大眾、各級學校自然科學教育之推廣、協助業務,特設國立自然科學博物館(以下簡稱本館)。

立法理由本館之設立目的及隸屬關係。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1010120 制定)

本館之設立目的及隸屬關係。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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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自然科學博物館組織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國立自然科學博物館組織法第 1 條規定:「教育部為辦理自然科學標本與資料之蒐集、研究、典藏、展示及對大眾、各級學校自然科學教育之推廣、協助…」(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國立自然科學博物館組織法第 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國立自然科學博物館組織法第 1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