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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異動 101.02.03

國立自然科學博物館組織法

  •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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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為辦理自然科學標本與資料之蒐集、研究、典藏、展示及對大眾、各級學校自然科學教育之推廣、協助業務,特設國立自然科學博物館(以下簡稱本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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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館掌理下列事項: 一、生物學、地質學、人類學標本與資料之蒐集、製作、研究、實驗及鑑定。 二、自然科學教育之研究、規劃、推廣、輔導與有關出版品之編纂、印製及發行。 三、自然科學展示主題與劇場節目之規劃、設計、製作、儀器操作、保養、維修及展示品之管理。 四、營運行銷、創新與加值應用、典藏管理、公共服務、圖書資訊等業務之規劃、研究、執行及推廣。 五、自然科學教育園區展示、教育、觀光、休閒遊憩之規劃、研究、執行及推廣。 六、其他有關自然科學教育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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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館置館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三職等,必要時得比照獨立學院校長以上資格聘任;副館長二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其中一人必要時得比照教授資格聘任。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國立自然科學博物館組織法全文共 6 條,最新異動日為 101.02.03,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本頁為全國法規資料庫公開法規全文之整理呈現,非正式公布文本;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LawPlayer 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