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立自然科學博物館組織法 第 3 條
快速跳轉
本館置館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三職等,必要時得比照獨立學院校長以上資格聘任;副館長二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其中一人必要時得比照教授資格聘任。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國立自然科學博物館組織法第3條規定,該博物館置館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三職等。必要時,博物館得根據獨立學院校長以上的資格標準來聘任館長。另外,副館長有兩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其中,一人必要時可以根據教授的資格標準來聘任。
立法沿革 1 版
(1010120 制定)
本館置館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三職等,必要時得比照獨立學院校長以上資格聘任;副館長二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其中一人必要時得比照教授資格聘任。
立法理由本館首長、副首長之職稱、官職等及員額。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1010120 制定)
本館首長、副首長之職稱、官職等及員額。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回 國立自然科學博物館組織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