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立自然科學博物館組織法 第 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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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館掌理下列事項: 一、生物學、地質學、人類學標本與資料之蒐集、製作、研究、實驗及鑑定。 二、自然科學教育之研究、規劃、推廣、輔導與有關出版品之編纂、印製及發行。 三、自然科學展示主題與劇場節目之規劃、設計、製作、儀器操作、保養、維修及展示品之管理。 四、營運行銷、創新與加值應用、典藏管理、公共服務、圖書資訊等業務之規劃、研究、執行及推廣。 五、自然科學教育園區展示、教育、觀光、休閒遊憩之規劃、研究、執行及推廣。 六、其他有關自然科學教育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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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國立自然科學博物館組織法第2條》,國立自然科學博物館的掌理事項可以分為以下六個領域: 1. 生物學、地質學、人類學標本與資料之蒐集、製作、研究、實驗及鑑定。 在這個領域中,博物館負責收集、製作、研究、實驗和鑑定生物學、地質學和人類學方面的標本和資料。 2. 自然科學教育之研究、規劃、推廣、輔導與有關出版品之編纂、印製及發行。 在這個領域中,博物館負責研究、規劃、推廣和輔導自然科學教育以及相關的出版品的編纂、印製和發行。 3. 自然科學展示主題與劇場節目之規劃、設計、製作、儀器操作、保養、維修及展示品之管理。 在這個領域中,博物館負責規劃、設計、製作、操作、保養、維修和管理自然科學展示主題和劇場節目的儀器以及展示品。 4. 營運行銷、創新與加值應用、典藏管理、公共服務、圖書資訊等業務之規劃、研究、執行及推廣。 在這個領域中,博物館負責規劃、研究、執行和推廣營運行銷、創新與增值應用、典藏管理、公共服務、圖書資訊等業務。 5. 自然科學教育園區展示、教育、觀光、休閒遊憩之規劃、研究、執行及推廣。 在這個領域中,博物館負責規劃、研究、執行和推廣自然科學教育園區的展示、教育、觀光和休閒娛樂。 6. 其他有關自然科學教育事項。 這個領域涵蓋了其他與自然科學教育有關的事項。 以上解釋根據國立自然科學博物館組織法第2條的內容,該條規定了博物館的掌理範圍。參考資料:國立自然科學博物館組織法第2條
立法沿革 1 版
(1010120 制定)
本館掌理下列事項: 一、生物學、地質學、人類學標本與資料之蒐集、製作、研究、實驗及鑑定。 二、自然科學教育之研究、規劃、推廣、輔導與有關出版品之編纂、印製及發行。 三、自然科學展示主題與劇場節目之規劃、設計、製作、儀器操作、保養、維修及展示品之管理。 四、營運行銷、創新與加值應用、典藏管理、公共服務、圖書資訊等業務之規劃、研究、執行及推廣。 五、自然科學教育園區展示、教育、觀光、休閒遊憩之規劃、研究、執行及推廣。 六、其他有關自然科學教育事項。
立法理由本館之權限職掌。
- 鑑定名詞
本館之權限職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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