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運動訓練中心設置條例 第 33 條
快速跳轉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國家運動訓練中心設置條例第33條,本條例的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來定。根據提供的資料,無法得知具體的施行日期。
立法沿革 2 版
(1030107 制定)
本條例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
立法理由明定本條例之施行日期。
(1140107 全文修正)
本中心因情事變更或績效不彰,致不能達成其設立目的時,由監督機關提請行政院同意後解散之。 本中心解散時,其人員應終止契約;其賸餘財產歸屬國庫;其相關權利義務,由監督機關概括承受。
立法理由一、條次變更。 二、第一項未修正。 三、參考國家運動科學中心設置條例第三十二條第二項規定體例,將「繳庫」修正為「歸屬國庫」;「債務」修正為「權利義務」,並酌作文字修正。
- 情事變更名詞
- 承受名詞
(1030107 制定)
明定本條例之施行日期。
(1140107 全文修正)
一、條次變更。 二、第一項未修正。 三、參考國家運動科學中心設置條例第三十二條第二項規定體例,將「繳庫」修正為「歸屬國庫」;「債務」修正為「權利義務」,並酌作文字修正。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回 國家運動訓練中心設置條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