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事、常務監事應親自出席、列席董事會會議,不得委託他人代理出席。
根據國家災害防救科技中心設置條例第15條,董事和常務監事在董事會會議中應親自出席或列席,不得委託他人代理出席。這意味著他們必須親自參與會議,不能指派他人代表自己出席。這條法條的目的是確保董事和常務監事能夠直接參與公司事務的討論和決策。如果董事或常務監事以他人代理的形式出席會議,這條法條可能被視為違反而失效。然而,目前沒有提供具體的案例或判決與此法條有關。
董事、常務監事應親自出席、列席董事會會議,不得委託他人代理出席。
立法理由董事、常務監事出席、列席董事會會議之方式。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董事、常務監事出席、列席董事會會議之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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