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中心設立年度及原機關併入本中心年度之政府核撥經費,得由監督機關在原預算範圍內調整因應,不受預算法第六十二條及第六十三條規定之限制。
根據國家表演藝術中心設置條例第36條,國家表演藝術中心在設立年度以及原機關併入本中心年度的政府核撥經費,可以在原預算範圍內由監督機關進行調整以因應需要,不受預算法第62條和第63條的限制。這表示國家表演藝術中心在該年度所獲得的經費可以根據實際需要進行調整,而不受預算法的限制。例如,如果該年度有其他急需支出的項目,該中心可以在原有預算範圍內進行調整,以滿足這些需求,而不需要特別申請預算變更。這一規定的目的是為了確保中心的正常運作和各項活動的順利進行。
本中心設立年度及原機關併入本中心年度之政府核撥經費,得由監督機關在原預算範圍內調整因應,不受預算法第六十二條及第六十三條規定之限制。
立法理由考量國家表演藝術中心設立年度及原機關改制併入國家表演藝術中心年度,總預算案未及改以行政法人型態編列時,則預算執行時可能有跨單位預算、跨工作計畫及跨用途別執行之問題,為避免影響相關預算之執行,不受預算法流用限制,爰予明定。
考量國家表演藝術中心設立年度及原機關改制併入國家表演藝術中心年度,總預算案未及改以行政法人型態編列時,則預算執行時可能有跨單位預算、跨工作計畫及跨用途別執行之問題,為避免影響相關預算之執行,不受預算法流用限制,爰予明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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