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國家表演藝術中心設置條例第37條,我們可以得知以下幾點: 1. 政府機關核撥給國家表演藝術中心的經費,必須遵守法定的預算程序,同時也要接受審計監督。這表示政府機關在核撥經費給國家表演藝術中心時,必須按照法定的程序進行,並且在使用這些經費時需要接受審計機構的監督。 2. 如果政府機關核撥給國家表演藝術中心的經費超過該中心當年度預算收入來源的百分之五十,當時需要由監督機關將該中心的年度預算書提交給立法院進行審議。這表示如果國家表演藝術中心的經費來源不足以支付政府機關核撥的經費超過一定比例時,就需要經過立法院的審議。 3. 國家表演藝術中心在自主財源及其運用管理方面,可以制定收支管理規章,并且報請監督機關備查。這表示國家表演藝術中心在管理自己的財源和支出方面享有一定的自主權,但同時也需要向監督機關報告相關的管理規章。 以上解釋主要基於對國家表演藝術中心設置條例第37條的內容理解。參考資料方面,基於本題的特殊性,沒有具體提到任何與之有關的參考資料或範例,而是根據我對法律的理解和該條例的內容進行解釋。
政府機關核撥本中心之經費,應依法定預算程序辦理,並受審計監督。 政府機關核撥之經費超過本中心當年度預算收入來源百分之五十者,應由監督機關將本中心年度預算書,送立法院審議。 本中心自主財源及其運用管理相關事項,由本中心訂定收支管理規章,報請監督機關備查。
立法理由一、第一項規定政府核撥國家表演藝術中心經費應依法定預算程序辦理並受審計監督。 二、第二項規定年度預算書應送立院審議之情形。 三、第三項規定國家表演藝術中心應訂定收支管理規章管理自主財源,報請監督機關備查。
一、第一項規定政府核撥國家表演藝術中心經費應依法定預算程序辦理並受審計監督。 二、第二項規定年度預算書應送立院審議之情形。 三、第三項規定國家表演藝術中心應訂定收支管理規章管理自主財源,報請監督機關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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