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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表演藝術中心設置條例 第 37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政府機關撥本中心之經費,應依法定預算程序辦理,並受審計監督。
  2. 政府機關核撥之經費超過本中心當年度預算收入來源百分之五十者,應由監督機關將本中心年度預算書,送立法院審議。
  3. 本中心自主財源及其運用管理相關事項,由本中心訂定收支管理規章,報請監督機關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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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 白話文
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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