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國家表演藝術中心設置條例第28條》的內容,可以進行逐條釋義如下: 第1條:根據該條例的設定,原機關現有根據聘用人員聘用條例和行政院暨所屬機關約僱人員僱用辦法聘用和約僱的人員(即原機關聘僱人員),如果他們的聘僱契約還沒有期滿且不願隨著中心的轉移而移轉,則可以在機關改制之日辦理離職。在辦理離職時,除了按照各機關學校聘僱人員離職儲金給與辦法規定辦理外,還應根據他們最後在職時的月支報酬作為計算標準,一次性加發七個月的月支報酬。但如果契約即將到期的人員,則按照他們提前離職的月數發給相應補償金。 第2條:根據該條例,前項人員因退出原參加的公教人員保險(即公保),除非符合規定可以領取公保養老給付,否則有損失公保投保年資的人員還可以領取保險年資損失補償。 第3條:根據該條例,第一項的人員在離職生效日起的七個月內,如果再次任職於一個有給付的公職或行政法人職務,則再任機關或行政法人應當將他們離職月數的月支報酬扣除後繳入庫存。其中領取的保險年資損失補償將在他們未來參加公保並領取養老給付時,承保機關應當代扣原先申請的補償金,並將其退還給原機關上級主管機關。該退還不受公教人員保險法第十八條有關不得轉讓、抵銷、扣押或作為擔保的限制所約束。但如果請領的養老給付金額比原先申請的補償金額低,則只需退還所領取的養老給付金額相同的補償金。 第4條:根據該條例,根據公教人員保險法第十四條規定,前兩項中的公保年資損失補償,要按照一次性養老給付的基準來發放。 第5條:根據該條例,原機關聘僱人員在機關改制之日,如果隨著轉移加入本中心,則應該在改制之日辦理離職,並按照各機關學校聘僱人員離職儲金給與辦法給予離職儲金,不再加發七個月的月支報酬,並改按照本中心的人事管理規章進行使用。而如果原機關聘僱人員退出原參加的公保,除非符合規定可以領取公保養老給付,否則有損失公保投保年資的人員可以按照上述規定領取保險年資損失補償。 以上答案是根據《國家表演藝術中心設置條例第28條》的內容和相關法規進行解釋。其中的參考資料包括有關公務人員保險法、聘僱人員聘用條例、行政院暨所屬機關約僱人員僱用辦法等相關法律法規。
原機關現有依聘用人員聘用條例及行政院暨所屬機關約僱人員僱用辦法聘用及約僱之人員(以下簡稱原機關聘僱人員),其聘僱契約尚未期滿且不願隨同移轉本中心者,於機關改制之日辦理離職,除依各機關學校聘僱人員離職儲金給與辦法規定辦理外,並依其最後在職時月支報酬為計算標準,一次加發七個月之月支報酬。但契約將屆滿人員,依其提前離職之月數發給之。 前項人員因退出原參加之公教人員保險(以下簡稱公保),除符合規定得請領公保養老給付者外,有損失公保投保年資者,並發給保險年資損失補償。 第一項人員於離職生效日起七個月內,再任有給公職或行政法人職務時,應由再任機關或行政法人收繳扣除離職月數之月支報酬繳庫。所領之保險年資損失補償於其將來再參加公保領取養老給付時,承保機關應代扣原請領之補償金,並繳還原機關之上級主管機關,不受公教人員保險法第十八條不得讓與、抵銷、扣押或供擔保之限制。但請領之養老給付較原請領之補償金額低時,僅繳回所領之養老給付同金額之補償金。 前二項公保年資損失補償,準用公教人員保險法第十四條規定之一次性養老給付基準發給。 原機關聘僱人員於機關改制之日,隨同移轉本中心者,應於改制之日辦理離職,並依各機關學校聘僱人員離職儲金給與辦法發給離職儲金,不加發七個月月支報酬,並改依本中心人事管理規章進用。其因退出原參加之公保,除符合規定得請領公保養老給付者外,有損失公保投保年資者,依前二項規定,發給保險年資損失補償。
立法理由一、聘僱人員配合機構改制國家表演藝術中心而提前離職,不願隨同移轉者,除依各機關學校聘僱人員離職儲金給與辦法規定辦理外,並加發七個月數之報酬,爰明定第一項。 二、第二項明定聘僱人員配合機構改制國家表演藝術中心而提前離職,因而退出原參加之公教人員保險,有損失投保年資者,其保險損失之補償。 三、有關第一項人員於一定期間內再任有給公職時或行政法人職務時,應按月收繳原加發之月支報酬;另其將來如再參加公保領取養老給付時,承保機關應代扣原請領之補償金,方符公平,爰明定第三項。 四、第四項明定保險年資損失補償之準用標準。 五、第五項明定隨同移轉之聘僱人員之權益事項。
一、聘僱人員配合機構改制國家表演藝術中心而提前離職,不願隨同移轉者,除依各機關學校聘僱人員離職儲金給與辦法規定辦理外,並加發七個月數之報酬,爰明定第一項。 二、第二項明定聘僱人員配合機構改制國家表演藝術中心而提前離職,因而退出原參加之公教人員保險,有損失投保年資者,其保險損失之補償。 三、有關第一項人員於一定期間內再任有給公職時或行政法人職務時,應按月收繳原加發之月支報酬;另其將來如再參加公保領取養老給付時,承保機關應代扣原請領之補償金,方符公平,爰明定第三項。 四、第四項明定保險年資損失補償之準用標準。 五、第五項明定隨同移轉之聘僱人員之權益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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