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立專科學校校長遴選會組織及運作辦法 第 10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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遴選會就下列事項應單獨列案逐案審查,並以無記名投票方式作成決議: 一、依第四條第三款與第四款規定審核候選人資格及遴選校長人選。 二、依第八條第一項、第二項或第三項規定作成解除委員職務或迴避之決議。 三、依前條第二項規定議決應解除職務之遴選會委員參與決議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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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國立專科學校校長遴選會組織及運作辦法第10條的規定,遴選會必須根據以下事項進行單獨的案件審查,並以無記名投票方式做出決議: 一、審核候選人的資格和遴選校長人選,這是根據第四條第三款和第四款的規定進行的。具體來說,遴選會需要審核候選人是否符合相關條款所規定的資格,以及遴選校長的選拔程序是否符合規定。 二、根據第八條第一項、第二項或第三項的規定,遴選會需要作出解除委員職務或迴避的決議。這表示如果有遴選會委員違反了相關規定,遴選會必須做出解除其職務或迴避的決議。 三、根據前條第二項的規定,遴選會需要議決是否解除職務對象之參與決議的有效性。換句話說,如果有人的職務受到遴選結果影響,遴選會必須議決該人參與決議是否有效。 這些規定可以幫助遴選會確保遴選過程的公正和適法性。遴選會應該根據這些規定進行案件審查和決策,確保遴選校長的過程合法、公正。
- 第四條第三款與第四款條文
- 核名詞
- 第八條第一項、第二項或第三項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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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