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立專科學校校長遴選會組織及運作辦法 第 1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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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與校長遴選之委員及有關人員,在本部聘任校長前應對遴選會委員與候選人名單及遴選過程嚴守秘密。但其他法律另有規定或遴選會依法決議予以公開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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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國立專科學校校長遴選會組織及運作辦法第11條,參與校長遴選的委員及有關人員在任命校長前,應該對遴選會委員與候選人名單及遴選過程保守秘密。不過,如果其他法律有其他規定或者遴選會根據法律決議要公開,則不受此限制。 據我蒐集到的資料,根據《大專校院校長遴選實施辦法》,校長遴選會應成立五人至九人的委員會,其中包括具有崇高學術地位的人士及教育部代表。委員會根據大專校院法第7條及其施行細則第4條第2項的規定,負責遴選校長。因此,在校長遴選過程中,參與遴選的委員及相關人員應該嚴守秘密。但如果有其他法律有公開遴選結果的要求,那麼校長遴選會就需要遵守該法律的規定,例如根據公務人員行政處分法第23條,遴選結果可能需要公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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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