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立專科學校校長遴選會組織及運作辦法 第 9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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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依前條第一項第二款應解除職務之遴選會委員參與決議者,該遴選會之決議當然違背法令而無效。
- 2.前條第一項第二款以外應解除職務之遴選會委員參與之決議效力,遴選會應於委員遞補後開會議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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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國立專科學校校長遴選會組織及運作辦法第 9 條規定如下: 1. 如果有遴選會委員參與該會議且根據前條第一項第二款應解除職務,該遴選會議的決議將違反法令而無效。 2. 除了前條第一項第二款所提到的情況外,如果有其他需要解除職務的遴選會委員參與,遴選會應該在委員遞補之後召開會議做出決議。 依據"國立專科學校校長遴選會組織及運作辦法"第7條規定,委員遞補應依照相關法令辦理,如教育部的相關規定。根據"公立國民中小學校長甄選、儲訓、遴聘實施要點"第14條規定,遴選委員會的開會程序應符合法定規定,並且需要滿足程序正義及比例原則。如果遴選委員會的開會程序不合法,則其做出的決議屬於違法。 茲以這些參考資料回答你的問題。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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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